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户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陈虎民与杜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民,杜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陈虎民,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杜思伟,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家彬,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虎民诉被告杜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虎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志林陪审员  吴民权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