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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澧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