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华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刚,王后平,王后新,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刚,男,生于1979年1月23日,汉族,宜都市人。被执行人王后平,男,生于1973年10月17日,汉族,荆州市人。被执行人王后新,男,生于1966年10月28日,汉族,荆州市人。被执行人关军,男,生于1965年12月5日,汉族,荆州市人。申请执行人李华刚与被执行人王后平、王后新、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华刚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均在外地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都执字第00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王朝玉审判员 张春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