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一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忠德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忠德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一终字第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丽艳,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忠德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忠德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立峰、马丽艳,被上诉人长春市忠德路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红代理审判员 杜鹃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