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执字第5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先宁与杨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赵武拟稿时间2014.5.27核稿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字第522-2号申请执行人黄先宁,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执行人杨扬,男,汉族,户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黄先宁与被执行人杨扬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扬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0784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