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肖少方与刘松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少方,刘松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64号原告肖少方,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一路349号16栋。委托代理人王俊,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松新,男,汉族,1957年10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卓圣国,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肖少方诉被告刘松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少方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少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少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