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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肖少方与刘松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少方,刘松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64号原告肖少方,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一路349号16栋。委托代理人王俊,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松新,男,汉族,1957年10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卓圣国,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肖少方诉被告刘松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少方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少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少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