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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金宏善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宏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即商初字第736号原告金宏善。委托代理人崔世磊。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4层,机构代码证67906538-7。负责人贺国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素茂,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宏善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居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世磊,被告委托代理人崔素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9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18080.34元,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并负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我公司在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自己所有的鲁B×××××号轿车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448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7月31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30日24时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3年4月19日16时30分许,原告驾驶员刘峰驾驶被保车辆在即墨市黄金海路长江二路路口北300米处与第三者矫春娟驾驶的鲁U×××××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矫春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刘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矫春娟无事故责任。矫春娟受伤后,入即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原告为其支付医药费4376.34元,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原告提交矫春娟的工资证明和停发工资证明,要求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为7500元,原告已支付。投保车辆损失被告确认为5580元,原告予以认可并支付施救费596元,第三者车辆损失被告确认为1000元,原告予以认可并支付施救费236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保险单、事故认定书、定损确认书、施救费票据、修车发票、病历、医药费票据、费用清单、赔偿凭证、劳动合同、工资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车票、行驶证、驾驶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为:1.矫春娟的医药费4376.34元,误工费4872元(12天+30天×116元),护理费1080元(12天×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12天×2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为10668.34元。2.投保车辆损失为6176元(车损5580元+施救费596元)。3.第三者鲁BU061**号车辆损失为1236元(车损1000元+施救费236元),上述总计损失为18080.34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原告金宏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8080.3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居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晨(法律条款见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