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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执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有生与天津旭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生,天津旭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执字第2095号申请执行人李有生。被执行人天津旭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有生与被执行人天津旭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常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305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旭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办公,其具体地址不详。被执行人常明华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文建审判员  卢玉岭审判员  吴振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