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博民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史正明与史正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正明,史正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金初字第00071号原告史正明,男,汉族,1946年7月19日出生。被告史正举,男,汉族,1956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正明诉被告史正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不符,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不符,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新富陪审员  何晓勇陪审员  何剑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