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胡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胡章献,胡爱兰,胡美群,胡利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负责人刘志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波,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符维光,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章献,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湖莲坪村塘村村民组**号。被告胡爱兰,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湖莲坪村塘村村民组**号,系被告胡章献之妻。被告胡美群,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西路**号*栋***号。被告胡利冬,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环城北路**号。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诉被告胡章献、胡爱兰、胡美群、胡利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以与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麻锡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