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XXX与上海未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上海未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684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伟松,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未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奕华。委托代理人黄琮,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上海未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收集证据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