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鄄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西锋与被执行人刘正海承揽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1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西锋,刘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鄄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齐西锋,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正海,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齐西锋申请执行刘正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正海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刘正海未履行(2014)鄄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正海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全合审 判 员 马海涛助理审判员 张欣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