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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西锋与被执行人刘正海承揽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1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西锋,刘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鄄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齐西锋,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正海,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齐西锋申请执行刘正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正海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刘正海未履行(2014)鄄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正海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全合审 判 员  马海涛助理审判员  张欣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