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胡楠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409号罪犯胡楠,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70元。刑期自2004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宣判后,2005年7月14日交付执行。后历经两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最近一次减刑于2010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胡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胡楠于2004年4月5日夜,因琐事伙同他人持木棒、砖头等物在新安县石寺镇下灯村,对被害人贾献民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主犯,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未履行。罪犯胡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八次,禁闭一次,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胡楠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世魁代理审判员 毕 蕾人民陪审员 刘红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