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毕明泉与赤壁市蒲纺职教中心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明泉,赤壁市蒲纺职教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871号申请人毕明泉,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生。申请人赤壁市蒲纺职教中心。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毕明泉、赤壁市蒲纺职教中心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何文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毕明泉、赤壁市蒲纺职教中心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4年5月13日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毕明泉、赤壁市蒲纺职教中心自2014年5月13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申请人赤壁市蒲纺职教中心支付申请人毕明泉加班工资8646元(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共计加班54天)。二、申请人毕明泉、赤壁市蒲纺职教中心自2014年5月13日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申请人毕明泉以后不得就此事再向申请人赤壁市蒲纺职教中心索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