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茶法民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明峰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明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茶法民保字第175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被申请人吴明峰,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申请人吴明峰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同年5月27日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案保全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晓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