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洪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2632号罪犯刘洪,男,1989年4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温江刑初字第237号判决,以被告人刘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刑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于2010年9月26日送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中,2012年10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成刑执字第588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