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刑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邹刚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绵刑执字第939号罪犯邹刚,男,生于1978年02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1)江油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满日期:2018年10月24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4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3年12月计标准考核分154分。已缴纳罚金1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8年0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