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一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834号原告丁某,农村居民。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家庭的完整,再观察被告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长  刘月纯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七日书记员  许月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