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834号原告丁某,农村居民。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家庭的完整,再观察被告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长 刘月纯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七日书记员 许月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