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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民与李延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李延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0049号原告王民。被告李延文。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陈洪勋,职务总经理。原告诉称,2013年7月3日,原告驾驶车辆与被告李延文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李延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查询鲁B×××××号车车主非本案被告李延文,故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邢玉美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