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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丁立春与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立春,李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丁立春,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辛建影,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成,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立春诉被告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于占玖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代理审判员  于 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