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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杰与王建波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王建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378号原告赵杰。被告王建波。本院受理原告赵杰与被告王建波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建波在诸城市某公司中相应股权(保全价值3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建波在诸城市某公司中相应股权(保全价值3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