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季本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本春,成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87号申请执行人季本春,居民。被执行人成中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季本春与被执行人成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建颜民初字第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颜民初字第0268号民事判决书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明宏执行员 臧佩荷执行员 花晓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