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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相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术泉与郭明村、赵宗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泉,郭明村,赵宗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商初字第58号原告王术泉。被告郭明村。被告赵宗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术泉诉被告郭明村、赵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