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建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721号罪犯李建海,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昌黎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作出(2007)秦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17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9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李建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1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7月15日、11月15日,2011年2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2012年1月15日、4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2013年3月15日、6月15日、10月25日,2014年1月25日共获得表扬奖励1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部胡某某、钟某某及罪犯证明人任某某、张某某的证明材料、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建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7年9月16日),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通审 判 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谢盼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