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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786号原告高某甲,女,200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告高某乙,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陈玉忠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