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786号原告高某甲,女,200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告高某乙,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陈玉忠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