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3721号原告于某某,女性,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张某某,男性,汉族,地址:农安镇。被告王某某,女性,汉族,地址:农安镇。本院在审理于某某诉张某某、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