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新法执字第22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周国明等45人与江门市新会区芳姿雅制衣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明等,江门市新会区芳姿雅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执字第2259-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明等45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芳姿雅制衣厂。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国明等45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芳姿雅制衣厂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共应支付工资434248.45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新法执字第22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家荣审 判 员 梁少文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子恒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