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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刑二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谭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相刑二初字第00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95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人谭某曾因盗窃,于2013年12月1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谭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月18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4)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红蜻蜓网吧二楼,采用老虎钳撬开机箱柜、螺丝刀打开机箱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瞿某的价值人民币8050元的英特尔牌CPU14块、价值人民币1260元的金士顿牌内存条14根。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英特尔牌CPU9块、金士顿牌内存条8根,已发还相关被害人瞿某;被告人谭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瞿某人民币2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赃物英特尔牌CPU、金士顿牌内存条(均为照片)、书证收据、收条,被害人瞿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李某能、何中凯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近亲属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对被告人谭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有盗窃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赃物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宏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