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王X一,薛XX与王X二,王X三,王X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一,薛XX,王X二,王X三,王X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王X一,男,现住蓟县。原告薛XX,女,住址同上。被告王X二,男,住蓟县。被告王X三,男,其他同上。被告王X四,男,其他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一、薛XX与被告王X二、王X三、王X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一、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明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志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