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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毕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毕某甲。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春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