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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一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江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一初字第00996号原告:江某,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蔡某,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孙荣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方根附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