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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2014)紫执字第00078号某某信用社诉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紫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诉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3月12日所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某已主动向申请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执行费950元,经被执行人梁某某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同意其免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紫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纪晓英执行员 吴斯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