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春员与赵利军,于影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员,赵利军,于影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何春员,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徐XX,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利军,住址陕西省合阳县。被告于影彦,住址陕西省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何春员诉被告赵利军、于影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员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2032元),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恽文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