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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叶向春与潘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03)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叶向春,男,汉族,住松溪县。被告潘万忠,男,汉族,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向春与被告潘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向春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跃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