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叶向春与潘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03)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叶向春,男,汉族,住松溪县。被告潘万忠,男,汉族,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向春与被告潘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向春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跃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