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初字第275号原告王某某,女,魏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曹汉领审判员 马光霞审判员 刘素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