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区某与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区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梅旭东,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老某,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同年5月19日原告区某以已与被告自愿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因本案未对财产进行分割,原告已预交的财产分割费37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员  梁诗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