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民申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佰龙与马玉平,王雅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XX,陈XX,马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民申字第00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又名王X1,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XX,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居民。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XX,又名马X1,男,汉族,1973年4月6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居民。再审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陈XX、原审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14日王XX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王XX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王XX的保证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二审仅以“通话记录”和赵XX的孤证为据做出的改判不符合证据规定,“通话记录”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陈XX向其主张还款的请求,且不能形成证据链。请求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维持陇西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陈XX、原审被告马XX均未提出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XX提出被申请人陈XX在保证期间未向其主张权利,已超过保证期间,二审认定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问题。因再审申请人王XX在一审开庭审理中的陈述以及电话清单和证人赵XX的证言足以证实被申请人陈XX在借款保证期间内已向借款保证人(再审申请人)王XX主张了权利。该证据均经一审质证、认证,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程序合法。故二审以此认定被申请人陈XX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王XX主张过权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王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史宏伟审判员 郭戍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育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