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胡勤荣与姜亚东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勤荣,姜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胡勤荣,男,1963年6月16日生,住九台市。被执行人姜亚东,男,1968年12月29日生,住九台市。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胡勤荣与姜亚东侵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款780元,已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九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旭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