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9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台州白云吉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方庆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白云吉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方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978-3号利害关系人:朱攀。申请执行人:台州白云吉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陈日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庆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方庆忠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马自达小型汽车一辆,2014年4月9日买受人朱攀以46000元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朱攀发现所购车辆为组装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要求退还购车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拍卖标的物有瑕疵,评估报告又未能说明该车为组装车辆,致使买受人受误导,购车目的未能实现,现买受人要求退还购车款,同时返还所购车辆,利害关系人朱攀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3)绍执民字第978-2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勇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