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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商初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兰德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兰德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597-1号原告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开发区龙角村北。法定代表人王东兴,董事长。被告临沂市罗兰德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清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茂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罗兰德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穆彦庆审 判 员  王新军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