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宋某。被告聂某,1982年9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董丽军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