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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宋某。被告聂某,1982年9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董丽军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