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申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张兆保因与被申请人赵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兆保,赵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27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兆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忠。申请再审人张兆保因与被申请人赵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金中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兆保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委托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时没有提取申请人的字样,属程序违法,依据不足。2.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和检验过程明显矛盾。3.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没有对申请再审人的鉴定要求出具结论,也是不可采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人张兆保申请再审理由,本案审查的焦点是一、二审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足、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在一审中,张兆保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装修同意书》上“张兆保”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写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所鉴定时,检材1为《装修同意书》,样材1-6为留有“张兆保”签名字迹的5张《收条》和1份《租房合同》。该所的鉴定意见为《装修同意书》上“张兆保”的签名字迹是“张兆保”书写。之后,张兆保认为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采用的样材均为赵忠提供,未采用张兆保合同书原件做样材有疑议,提出了委托甘肃省司法鉴定所或者甘肃省公安厅科技处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又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中心鉴定时,检材为《装修同意书》,样材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租房合同》原件各1份、留有“张兆保”签名字迹的《收条》5张、张兆保书写的本人签名笔迹5份。该中心的鉴定意见为《装修同意书》上“张兆保”签名字迹是张兆保书写。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先后两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装修同意书》上“张兆保”签名字迹进行了鉴定,两次鉴定意见均认定该签名系张兆保本人所签,且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至于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采用的样材中没有张兆保现实的字样、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没有对《装修同意书》上的书写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不影响本案对《装修同意书》上“张兆保”签名系张兆保本人所签的认定。故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综上,申请再审人张兆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兆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