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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前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冉、狄二翠、陶慧枝、陶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冉,狄二翠,陶慧枝,陶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前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李振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睿,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山咀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利,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山咀支行副行长。被告:陶冉,男,25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狄二翠,女,62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陶慧枝,女,29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陶升,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陶冉、狄二翠、陶慧枝、陶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利,被告陶冉、狄二翠、陶慧枝、陶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诉称,被告陶冉于2011年1月28日在我社借款5万元,2012年1月20日到期,月利率为12.63‰,用途农产品加工,由被告陶慧枝、陶升、狄二翠担保,负连带保证责任。此笔贷款现已到期,我社多次上门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正常利息是从2011年1月28日至2012年1月20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是从2012月1月2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借据。2、借款合同及联保合同一份。3、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联保小组申请联保承诺书。以上四份证据,证明被告陶冉欠款的事实,及其余三被告担保的事实。被告陶慧枝辩称,字是我签的,手印是我按的,但是我没有领到钱,也没有花这个钱,我的身份证是我哥哥借的。被告陶冉辩称,我和我姐姐的意见一致。被告陶升辩称,字是我签的,手印是我按的,但是我没有领到钱,也没有花这个钱,他们两个的钱我也没有取。被告狄二翠辩称,我的身份证是我儿子拿走的,签字时问的王文波,他说能还了钱了,我才按的手印,我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经质证,四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号-4号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取款人的证据银行没有提供,取款时候的字不是我签的,钱不是本人取走的。经审查,原告提供的1-4号证据,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四被告对该4份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举证、质证、认证,本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四被告与西山咀农村信用社共同出具了《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承诺书》,当时四被告承诺,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时,由本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即:本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贵社在2011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向本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最高额人民币为五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每一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内,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同日,双方又共同出具了《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西山咀支行的审批人王睿对借款人陶冉的该笔贷款,签字确认同意发放。2011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当时约定第一条,从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对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50000元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2014年1月28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约定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同时,借款人陶冉与乌拉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山咀信用社共同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中标明,借款人为陶冉,借款用途为农产品加工,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月利率为12.63‰,借款日期为2011年1月28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1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正常利息是从2011年1月28日至2012年1月20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是从2012月1月2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24日变更为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陶冉向原告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双方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陶冉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利,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陶慧枝、陶升、狄二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和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承诺书上签字捺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其保证行为合法有效。对于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元及产生的全部利息(正常利息是从2011年1月28日至2012年1月20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是从2012月1月2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狄二翠、陶慧枝、陶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正常利息是从2011年1月28日至2012年1月20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是从2012月1月2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二、被告狄二翠、陶慧枝、陶升承担以上欠款的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陶冉、陶升、陶慧枝、狄二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为民代理审判员 :柳海梅人民陪审员 :史晓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林 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