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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付鹏程与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付某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放弃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