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付鹏程与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付某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放弃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