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禄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舜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环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舜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禄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24748-6),住所地在南京市下关区金陵新九村13幢5层508室。法定代表人焦传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君峰、杨继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舜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24758-5),住所地在南京市禄口街道江苏禄口华商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吕瑞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宁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舜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江宁禄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舜唐公司欠环宁公司工程款2228814.99元及利息780000元,合计3008814.99元,于2014年2月8日前付清。诉讼费17340元,由舜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舜唐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环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舜唐公司银行存款记录,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舜唐公司有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记录。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舜唐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经四路上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宁江2005034**;宗地面积:133659平方米),因本案对该宗土地的查封系轮候查封。且申请执行人环宁公司已申请参与分配该宗土地的拍卖款。申请执行人环宁公司亦无法提供舜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舜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环宁公司亦未能提供舜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禄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舜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环宁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成 林执 行 员 倪 健执 行 员 谢海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XX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