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姜莉与青岛海珊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莉,青岛海珊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姜莉,农民。被执行人青岛海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721241-5。法定代表人王载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莉与被执行人青岛海珊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4)第1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4)第13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