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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潍坊隆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孙晓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隆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孙晓辉,张海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村600号。法定代表人:戴绍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熹。委托代理人:周福源。被告:潍坊隆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晓辉,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廷森。被告:孙晓辉,潍坊隆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海丽,潍坊隆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监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隆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孙晓辉、张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4元,由原告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家斌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