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吕长亮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734号罪犯吕长亮,男,1978年2月9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长亮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以(2008)高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3年4月16日以(2013)高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对罪犯吕长亮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认为,罪犯吕长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吕长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长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长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长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30年6月15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