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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丁芹与李志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周成龙、陈文兵。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孙建,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兵、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乙,2012年6月病故;××××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丙。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打得原告浑身是伤,原告带伤离家出走,后经人说情,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又回被告家生活。但好景不长,被告本性难移,还是和以往一样对待原告,并怀疑原告有不轨行为,这更使原告忍无可忍,心灰意冷,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客观,原被告几次争吵和打架均是不同的家庭矛盾引起,被告没有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双方的矛盾主要是由于长子夭折后引起争吵。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被告会在以后的生活中改正缺点。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甲××××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乙(2012年6月病故)。××××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丙。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对于离婚纠纷,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未婚先育且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没有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丁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多做自我检讨,以图将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方会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