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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山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保贵与被执行人谢胜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贵,谢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鹤山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陈保贵,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谢胜军,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保贵与被执行人谢胜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谢胜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谢胜军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4)鹤山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保贵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张晋邦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焕      朝 更多数据: